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4-05-11 15:05:33    

(2003年3月13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fā)布)
匯發(fā)〔2003〕4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外匯管理局系統(tǒng)的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管理,及時清理逾期未核銷業(yè)務,規(guī)范逾期未核銷業(yè)務移交操作程序,嚴格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逾期未核銷行為進行處理,促進進出口單位認真執(zhí)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提高進口付匯核銷報審率和出口收匯核銷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程序》及有關規(guī)定,總局制定了《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外匯管理局系統(tǒng)對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的清理、移交和查處工作,促進進出口單位認真執(zhí)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提高進口付匯核銷報審率和出口收匯核銷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包括“進口付匯逾期未核銷”和“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進口付匯逾期未核銷”系指進口單位進口貨物報關后一個月內未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xù)的付匯業(yè)務;“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系指出口單位出口貨物報關后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收匯核銷手續(xù)的出口業(yè)務。?
    第三條 對于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業(yè)務,外匯局核銷部門(以下簡稱“核銷部門”)應當及時清理并向進出口單位催核,經催核依然不能辦理核銷手續(xù)的,應當及時移交外匯局檢查部門(以下簡稱“檢查部門”)查處。?
    第四條 核銷部門應當定期清理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業(yè)務,每個月應當至少清理一次,對于逾期未核銷筆數(shù)較多、金額較大的進出口單位,核銷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清理。清理結束后,核銷部門應當將清理情況進行登記、匯總。?
    第五條 核銷部門應當在每次清理工作結束后5日內,對發(fā)生逾期未核銷行為的進出口單位發(fā)出“催核通知書”(見附件2)。送達“催核通知書”的方式可以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但應當做好與進出口單位的簽收手續(xù)和催核情況記錄。催核的期限、次數(shù)可以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且催核工作應當自發(fā)出“催核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結束。?
    第六條 催核工作結束后,核銷部門應當迅速將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付匯逾期情況移交檢查部門進行查處:?
    (一)經催核依然不能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xù)的;?
    (二)自領取“催核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未向核銷部門說明逾期未核銷原因或說明的原因未經核銷部門認可的;?
    (三)在清理、催核期內由于進口單位原因核銷部門無法聯(lián)系的;?
    (四)拒絕領取“催核通知書”的。?
     第七條 對于以下進口付匯逾期未核銷情況,核銷部門應當暫緩移交,待情況明了后再向檢查部門移交:?
    (一)進口單位持已加蓋海關“驗訖章”的紙質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到貨報審,但“進出口報關單聯(lián)網核查系統(tǒng)”暫無電子信息的;?
    (二)進口貨物報關單丟失,進口單位持進口合同、進口發(fā)票及海關完稅證明向核銷部門提出書面延期核銷報審申請,核銷部門同意延期核銷報審的;?
    (三)進口單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到貨報審,經核銷部門同意延期報審的。
    第八條 催核工作結束后,核銷部門對除下列情況外的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情況均應及時向檢查部門移交:?
    (一)符合差額核銷條件并正在處理的;?
    (二)符合核銷備查條件并正在處理的;
    (三)已收匯,但因技術原因不能及時核銷,相關部門正在處理的;?
    (四)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核銷,但向核銷部門提供了情況說明并經核銷部門同意延期的。?
    第九條 核銷部門在向檢查部門移交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情況時,應當按進出口單位分別填制“進口付匯/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情況移交登記表”(見附件3),并將以下資料一并交檢查部門:
    (一)催核通知書及相關催核情況記錄;?
    (二)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情況清單;?
    (三)相關核銷原始憑證。?
    第十條 核銷部門將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情況向檢查部門移交后,對于檢查部門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所需其他相關憑證、信息,核銷部門應當協(xié)助提供;對于已經移交檢查部門的逾期未核銷業(yè)務,進出口單位申請辦理核銷的,核銷部門應當予以辦理,并在辦理后二日內將情況通知檢查部門。?
    第十一條 檢查部門對移交的逾期未核銷行為,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案件移交操作程序》的規(guī)定辦理簽收,并進行審查,除以下情況外,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
    (一)移交材料不全的,檢查部門應當在5日內退回核銷部門予以補充;?
    (二)經核對工商局登記數(shù)據(jù),違規(guī)企業(yè)已經注銷或者超過兩年未登記自動注銷的,檢查部門不予立案,并將相關資料退還核銷部門;?
    (三)經實地核查,違規(guī)企業(yè)無從查找,但工商局登記未注銷的,檢查部門不予立案,應登記備    查,并將相關資料退還核銷部門。違規(guī)企業(yè)再次辦理核銷業(yè)務時,核銷部門應更新企業(yè)相關資料,并重新向檢查部門辦理移交。?
    (四)具有其它正當理由的。?
    第十二條 對于已立案的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案件,檢查部門應認真審查相關資料,分析逾期未核銷原因,對于違規(guī)金額較大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存在明顯逃騙匯嫌疑的逾期未核銷行為,應當進行延伸調查。?
    第十三條 對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應當逐筆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規(guī)情節(jié)輕微,單筆違規(guī)金額在25萬美元以下,可予以減輕處罰;單筆違規(guī)金額在25萬美元(含)以上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筆處罰的標準為逾期金額每5000美元處以1000元人民幣的罰款;對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單筆處罰金額的上限不得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行為符合《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情節(jié)的,單筆處罰金額的上限不得超過3萬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違規(guī)企業(y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企業(yè)提供書面申請,經案審會研究同意,可酌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經地市級(含)以上財政部門批準出口逾期未收匯核銷款項作壞賬處理的;?
    (二)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以前,違規(guī)企業(yè)已經辦理了相關進出口業(yè)務項下核銷的;?
    (三)從境外調回其原向外支付的等值外匯款項,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從輕或者減輕處理規(guī)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 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案件查處結束后,檢查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查處情況向核銷部門反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和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其它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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